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日期:103-04-24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102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的規定,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的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的需要時,設必要合理的例外規定,對於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103年7月31日)失其效力。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因此擬具「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增列但書規定,針對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而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之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照護服務工作時,得合法於他處執業。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