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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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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審查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條文,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盼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日期:97-09-18

近年來公務員違反廉潔義務致貪腐之弊案頻傳,已嚴重衝擊國民對政府的信賴,並降低國家競爭力。本於建立廉能政府的職責,並回應民眾的期望,行政院業於今(97)年 6月12日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8月1日起實施。本部於今(97)年8月28日法檢字第0970803193號函將「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於今9月18日經行政院第3110次院會通過,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條文,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盼列為優先審議法案,於本會期通過施行,以達到「反貪去腐」及「推動乾淨政府運動」的施政目標。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嫌疑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1、本罪規範的對象是針對一些被懷疑有貪贓枉法情事而遭檢、警、調機關調查的公務員,對於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不必擔心會隨時被要求說明其財產來源的困擾。
2、本罪必須是由承辦檢察官來要求公務員就其來源不明的財產加以說明,才會成立。公務員自己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或者是監察院要求公務員說明其財產來源,而未加以說明的話,除依法可能受行政處罰外,不會構成本罪。
3、公務員必須說明來源的財產範圍,不僅是公務員自己增加的財產,尚包括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所增加的財產在內。也就是說該公務員被懷疑有貪贓枉法行為的時間及其後三年這段期間內,任何一年包括他本人、配偶還有未成年子女所增加的財產總額有超過他最近一次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情形,此時公務員本人就必須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且為使法律適用上標準一致,規定公務員(含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任一年內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就課以公務員對於可疑財產有說明的義務。
4、為了避免公務員故意違反說明義務,換取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並在犯罪後繼續保有並享受其貪污所得財物,過著奢華的生活,因此本罪規定罰金額度可高達不明來源財產額度,希望澈底剷除其不法所得,藉此減低公務員貪污的動機,達到「不想貪、不會貪」的目的。

二、擴大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之認定範圍,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增訂「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也就是說本次修正草案針對觸犯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貪污犯,課以其對於所取得財物有證明合法來源財物之義務,規定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這段期間內所取得來源可疑的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就視為其犯貪污罪所得得財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繳、沒收、追徵、抵償。

以上的規範可以使貪污者無法享受犯罪所得,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只要被告違反說明義務即成立犯罪,構成要件明確,且因為本罪法定刑較輕,其定罪率將大為提升,不但可以科或併科高達來源不明財產額度的罰金,藉此杜絕犯罪者持有並享受其犯罪所得,亦可適度消除公務員犯貪瀆罪的動機;另一方面倘該公務員受有期徒刑之判決依法也會遭到免職,永遠離開這個最需要清廉的公務機關,激濁揚清,釜底抽薪,可收「乾淨政府」之效。同理,將貪污犯罪所得財物扣押、追繳、沒收、追徵、抵償之範圍予以適度擴大,亦可達到相同之效果,正本清源,讓貪瀆犯罪「抓得住、判得下、扣得到」,進而根除積弊,澄清吏治,以實現執政團隊對人民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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