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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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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6-02

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本次修法從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建立通報機制、加強雇主責任、擴大職業災害勞工生活保障及提升職業災害專款運用效益等面向著手,將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更臻周延完備,請勞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俾及早完成修法程序。

勞委會表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民國90年10月31日制定公布,並自91年4月28日施行迄今,該法對於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的經費、管理監督、職業病鑑定、促進就業及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保障多有著墨,惟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規範相對缺乏,使得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之整體績效未能彰顯,爰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健全職業災害保護專款財務,修正職業災害保護專款運用範圍及提升審議機關權限。(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5條)
二、擴大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保障:1、修正放寬失能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請領生活津貼條件。(修正條文第11條)2、整合現行職業災害得申請之津貼、補助以及死亡者之家屬 慰問金,並增訂重大職業災害事件致嚴重傷害者,得發給慰助金。(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2條)3、增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之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得請領失能、死亡補助及各項生活津貼,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修正條文第13條)
三、落實職業傷病通報制度:1、明定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於核定職業傷病個案相關保險給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發生職業傷病者,其本人、雇主及就醫之醫療機構等亦得主動通
報。(修正條文第18條)2、明定勞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者,亦得由本人、雇主及就醫之醫療機構等主動通報。(修正條文第19條)
四、強化職業災害預防:1、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職業災害預防業務。(修正條文第17條)2、增訂於粉塵作業、致癌物質作業勞工或經指定有害作業工作一定期間而離職或退休勞工之健康檢查補助。(修正條文第32條)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納入法源(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24條至第30條)。
六、加強規範雇主職業災害責任:增訂雇主未依本法規定參與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之罰鍰;雇主未依法為所屬員工加保及未依法給予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者,加重其罰鍰。(修正條文第42條及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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