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3日聯合報報導有關國軍協助救災自己埋單17億相關報導,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今(4)日澄清說明如下:
國軍協助地方政府救災經費之支用,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及同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辦理。國軍自98年至102年支援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所用之經費,國防部已依前揭規定,於不影響戰備任務遂行前提下,由各年度預算以「移緩濟急」方式支應。
另外,103年至105年9月間國軍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所需機具維保及油料成本,亦於國防部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歷年來國防部支援中央及地方災害防救工作所生之費用,從未發函請地方政府歸墊救災經費,尚無地方政府積欠救災經費之問題。
為有效解決長久來國軍協助各級政府救災支出經費之歸墊問題,避免外界錯誤認知,國防部已於106年4月25日會銜內政部共同修正發布「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條文,明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相關費用,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過去國軍因執行救災任務所衍生之經費歸墊問題,當不致發生。
執行災害防救係屬國軍核心任務之一,國防部得依法編列災害防救經費支應,未來國軍仍將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