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納優秀法律人才擔任國防法務官,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國防部表示,為藉由國家考試掄選機制,廣納優秀法律人才擔任軍法軍官,擬置「國防法務官」並由考試院辦理考試,期透過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之人員協助,使國軍各項國防政策與執行均能依法行政,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因此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之1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之考試,由考試院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
二、前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