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教育基本法」第6條修正草案,明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考量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本質有所不同,二者作法宜有所區別,該草案除針對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別規範,也特別針對宗教中立部分,明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至於私立學校,則明定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政治中立與宗教中立分別規範之。
(二)明定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惟宗教研修學院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