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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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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黃牛票販售並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IP發展 政院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2-04-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解決黃牛票問題,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並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IP開發、產製及流通,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增訂第10條之1,主要是解決長久以來困擾藝文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於修法通過後,能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的機會,也讓民眾平等近用文化的權利不受破壞。

另一方面,陳院長指出,本次增訂第27條之1、第27條之2、第27條之3,係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IP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多元資金挹注,並提供投資租稅優惠措施,以引導民間資金共助臺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升級點火,進一步提高我國文化品牌在國際市場能見度及影響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之處罰,以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 。(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二、增訂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適用投資抵減。(修正條文第27條之1)

三、增訂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修正條文第27條之2)

四、增訂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27條之3)

五、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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