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原子能委員會所提「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江宜樺要求原能會積極與立法委員及相關民間團體溝通,尋求共識,以利儘速完成立法。
江院長表示,最近社會各界都非常關注我國核能安全的相關問題,本案雖只是核能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法,並不直接碰觸核四及核電安全的檢查問題,但也是社會各界討論政府是否重視核能安全檢查的一個成分,請原能會積極與立法委員及相關民間團體溝通,尋求共識,俾利儘速完成立法。本法通過代表行政院歷經過去一年多來的討論,把原來行政院組織法將原能會併入科技部的原始規劃,進行大幅度調整,原能會不是單純併入科技部,而是直屬於行政院三級機關,以向外界宣示政府重視核能安全的決心。
江院長說,很多人在期待原能會是否能恢復為二級機關,由於立法院在多年前就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二級機關的部會數量的上限,另外,行政院組織法配合基準法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因此如果要恢復原能會為二級機關,勢必牽動基準法及組織法之修正,但此事在立法院沒有反向修法的共識,因為外界都希望行政院的組織改造要精簡,而不是擴充。江院長指出,行政院極重視核能安全,所以寧可將它改歸直屬於行政院本部,行政院全力尊重原能會的獨立、客觀運作。
江院長並指示原能會於102年3月15日前研提新機關籌備小組設置要點報院,據以推動後續相關工作,並視立法院審議各新機關組織法草案進程,推動新機關籌設工作。另考量原能會已無參與科技部籌備小組的需要,原科技部籌備小組設置要點並請國科會配合函報修正。
原能會表示,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核能安全管制機關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草案第1條)
二、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合議制機關,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適當人員聘(派)兼之。(草案第3條)
三、核能安全委員會設委員會議決議重大核能安全管制事項。(草案第5條)
四、核能安全委員會依職掌設次級機關「輻射偵測中心」。(草案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