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由教育部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對於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持校務能力、提升我國大專校院國際競爭力、特殊教育學校、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學校,及宗教研修學院之發展等方面,都有積極正面的助益。
教育部表示,本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重點為,增列校長應持有各該級教師證書,並修正校長資格以教學及行政經歷併重;另增訂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資格之規定。另外,修正專科學校、大學校長資格,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得視校務發展實際需要,另定所需資格條件,俾使大學得配合學校特色延攬優秀人才出任校長。
本條文修正並增訂校長卸任後,其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回任教師,另考量宗教研修學院之特殊性,增訂宗教研修學院校長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