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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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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日期:105-02-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該案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通過後,我國資訊產品的輸出將有更多的機會。

財政部表示,為履行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2012年領袖宣言的降稅承諾,並落實「第1屆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執行委員會」完成簽署的第6號及第7號決議文,又為執行椰子的關稅配額政策,因此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部分:

(一)WTO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24個談判成員於2015年12月16日在肯亞奈洛比舉行WTO第10屆部長會議期間,共同宣布完成「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ITA2)。

(二)依據該宣言附件A及附件B清單所載201項資訊科技產品及經各成員核可之我國關稅減讓表,以104年適用於WTO會員最惠國待遇之稅率(稅則第1欄稅率)為基礎稅率,最遲不晚於本(105)年7月1日,並在完成國內程序之相關要求下,依下列降稅期程逐步取消進口關稅:

1.自主性加速執行降稅:部分基礎稅率及貿易量較低之貨品同意立即降為免稅;

2.經其他締約成員同意延長降稅期程為5年之項目,得以5年6次逐年等幅調降關稅,於110年7月1日以前完成關稅減讓;

3.其餘貨品以3年4次逐年等幅調降關稅,於1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關稅減讓。

(三)考量本稅則修正草案之立法時程尚難掌握,爰明定本部分貨品第1次之生效日為「自本次修正生效日起」,惟106年起明定第1欄稅率自各該年度之7月1日起生效,至第2欄及第3欄稅率仍維持於各該年度之1月1日起生效。

二、APEC環境商品部分:

(一)依據2012年底APEC俄羅斯海參崴領袖會議達成54項環境商品降稅清單(APEC List of Environmental Goods)共識,各國領袖承諾在2015年底就該清單中所列環境商品關稅稅率降至5%或以下,業經104年12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本稅則,調降風力發電機組及再生能源發電相關零組件共4項貨品關稅在案。

(二)接獲APEC其他會員體表示,我國為各會員體中唯一未就稅則第8501.64及8502.39目下所有稅號執行降稅之會員體,為與各會員體降稅作法一致,並彰顯我國履行APEC領袖承諾之決心,再認列稅則第8501.64.10號「輪機發電機,輸出超過750仟伏安者」及第8502.39.10號「輪機發電機組」等2項產品為環境商品,並調降其關稅稅率為5%。

三、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FTA)部分:

(一)臺薩宏FTA迄今已逾7年,於104年11月10日在薩爾瓦多首府聖薩爾瓦多市召開「第1屆臺薩宏FTA執行委員會」,會中臺、薩、宏三方代表共同簽署7項決議文。

(二)其中第6號決議文調增薩國每年輸出至我國之精製糖配額數量至10,000公噸,並維持該國年輸臺粗、精糖總量60,000公噸;及第7號決議文調降薩、宏兩國輸臺之檄樹(諾麗)產品關稅稅率為免稅。爰配合修正稅則相關規定,於我國與其他任一方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法律程序之30日後生效。

四、為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2版之修正,修正「剝殼椰子」及增列「其他椰子」稅則號列,並配合修正稅則第98章增註五規定,增列「其他椰子」換算為「帶殼椰子」之換算比例,以計算其關稅配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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