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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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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大公眾運輸及公安事故情重法輕 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

日期:110-04-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避免重大公眾運輸及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情形,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法律為人類智慧結晶,是社會規範準繩,也是公平正義防線。世界各國法律對各種犯罪型態有其規範,但必須與時俱進。院長以刑法中的過失致死罪為例表示,當時立法的交通工具不如現在龐大、快速,犯罪態樣也因人們生活型態不同,社會互動狀況不一,以致各種犯罪態樣也會有所差異,因此對於罪及責之間的規範,其相當性極為必要。
 

蘇院長進一步指出,此次修法,將區分犯罪情節輕重及侵害法益結果程度,加重過失致死罪的處罰刑度,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與殺人罪的最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彌合銜接。
 

此外,針對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的犯罪行為,因而致生死亡或重傷結果者,也有增訂加重結果犯處罰規定的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蘇院長表示,本案會銜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結果,法院最重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社會觀感不符,為避免此類重大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情形,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就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增訂加重結果犯。(修正條文第183條)

二、就過失致死罪,區分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另訂加重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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