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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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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03-19

為加速都市軌道運輸建設發展,行政院院會今(19)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輕軌運輸系統納入該法規範;修正草案在今天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輕軌運輸系統具因地制宜特性,及成本低廉、工期較短等優勢,可提供都市地區內主線、接駁及遊憩等大眾運輸服務,已是世界上各重要城市改善交通問題的重要方法,另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已於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相關子法也已具備,與「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就民間投資相關規定有重疊的地方,另「大眾捷運法」有關營運、罰則等現行規定也有不合時宜的部分,所以有修正的必要。

「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及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並增訂在規劃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時,應考慮對所經道路之交通衝擊等因素。

二、 增訂民間機構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最低實收資本額門檻,及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最低之自有資金比率。

三、 明定政府出資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至由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大眾捷運系統財產則由路線經過之各該地方政府,按出資比率共有之。

四、 為避免產生與促參法規定重疊競合之情形,刪除對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之施工管理規定,以回歸適用之相關規定,另有關政府收買機制於實務運作亦存有破壞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基本精神等缺點,亦併予刪除。

五、 增訂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時,涉及共同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管理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六、 對旅客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搭乘電扶梯不遵行方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增訂處罰規定。

七、 增訂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訂時,應處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罰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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