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4)日通過交通部所擬「航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修正草案是為保障船舶運送業經營的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時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因此有其必要性及時效性。本案已列為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在本會期優先完成立法程序的法案,請交通部備妥說帖,積極主動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爭取支持,儘早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國際海事組織海事安全委員會通告,增訂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船舶運送業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應使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違反時,由航政機關處以相關行政罰。(修正條文第27條之1及第50條之1)
(三)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營運之中華民國籍船舶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準用第27條之1之規定;違反時,由航政機關處以相關行政罰。(修正條文第32條之1及第5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