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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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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3-10-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條例」自民國47年制定公布以來,是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為因應近年社會對職業災害勞工保障日益重視,並配合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及勞動部組織調整,因此擬具「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法案名稱修正為「勞工保險法」。
二.單獨規範普通事故保險並定名為勞工保險,將涉及職業災害保險部分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2條、第16條、第20條、第26條、第27條、第68條及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之1、第34條、第36條、第39條至52條、第54條、第64條)
三.基於社會保險之給付以適當及不重複保障為原則,明確規範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有關保險給付競合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28條、第62條)
四.增訂僱用勞工10人以下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之加保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五.配合勞動部組織調整,有關勞工保險業務監理改由主管機關辦理;另配合勞動部設勞動基金運用局,修正勞工保險基金運用之權責機關。(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7條、第34條、第64條、第66條及第67條)
六.增訂欠費及滯納金優先普通債權受清償與排除相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及第24條)
七.配合本次全案修正,刪除現行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第39條及刪除現行條文第76條之1)
八.配合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授權由本院訂定本法之施行日期,以期施行日期一致。(修正條文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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