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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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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12-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以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 348條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之情形,並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該部業已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情形之規定,亦即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該部因此擬具本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第245條部分:


(一)刪除第239條規定。(修正條文第239條)


(二)配合刪除現行第239 條規定,爰修正第1項規定,並刪除第2項。(修正條文第245條)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部分:


(一)明定再犯之罪有修正條文所列之情形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修正條文第47條)


(二)刪除第48條規定。(修正條文第48條)
 

三、「刑事訴訟法」第 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部分: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配合刪除現行第234條第2項及第239條但書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234條、第239條)


(二)鑑於上訴人就未聲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惟如判決各部分具有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之關係,該有關係而未經聲明上訴部分,亦應成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但未經聲明上訴部分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使該部分不生移審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裁判之突襲,並減輕其訟累;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之攻防對象,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應容許上訴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上訴審之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348條)


(三)為維持程序之安定性,爰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第7條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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