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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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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12-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16條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各級檢察署更名及明定科刑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上訴第三審)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
 

(一)明定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或有必要時,法院應於處刑前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原則上並應為訊問。(修正條文第449條)
 

(二)被告於法院處刑前對適用簡易程序表示異議者,法院即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俾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451條之1)


二、「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16條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部分: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5日,均適度延長為10日,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俾利實務運作。
 

三、「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各級檢察署更名及明定科刑調查程序)部分:


(一)配合各級檢察署更名,就已不合時宜之現行條文文字,酌予修正。(修正條文第219條之3、第219條之7、第257條、第258條、第385條、第427條、第428條、第430條、第441條、第442條、第455條之30、第476條)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修正條文第 288條)


(三)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修正第477條,以維定刑之妥適、透明及公正,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及檢察官、受刑人不服時之救濟權。(修正條文第477條)
 

四、「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上訴第三審)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修正草案部分:


(一)明定裁判違誤或不符,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規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裁定之救濟。(「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227 條之1)


(二)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爰於第376條第1項及第284條之1除書增列罪名,俾維持第一審合議審理機制與第三審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妥速效能。另於第376條第2項明定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之情形,以明確法律之適用。(「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284條之1、第376條)


(三)將現行第406條規定之抗告期間5日,修正為10日,俾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406條)


(四)配合上述修正,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俾利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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