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配合社會變遷、國際趨勢等現實因素,終身學習的範圍及實施方式有調整必要,故擬具「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終身學習專業人員,其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3條、第15條)
二、增訂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修正條文第4條)
三、定明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方式與文化機構及其人員準用其他法規有關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
四、定明社區大學之設置方式及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及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五、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修正條文第14條)
六、定明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私人機構等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修正條文第18條)
七、定明各級主管機關得就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修正條文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