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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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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揆: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來臺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

日期:97-12-0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4)日在行政院院會提出「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規劃完成」報告,未來將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來臺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並允許上市上櫃公司的大陸員工及來臺掛牌海外企業的大陸股東得依法認購、獲配有價證券。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為擴大我國證券與期貨市場的規模、增加新動能及提升國際化程度,並帶動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繁榮發展,行政院已於97年7月31日第3103次院會通過「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金管會爰依該方案研擬「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該管理辦法,作為未來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的管理依據。

劉院長表示,希望本辦法施行後,能吸引更多外資投資臺灣,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加速國際化與提升競爭力,營造臺灣成為亞太資產管理及籌資中心。

金管會表示,「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草案係依據「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的授權,並參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條文共計47條。

金管會表示,管理辦法開放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來臺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該辦法區分為總則、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及附則等四章;另將第二章證券投資依投資方式區分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投資海外公司債、投資海外存託憑證及投資海外股票等四節。

金管會指出,管理辦法內界定大陸地區投資人範圍涵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大陸籍員工、大陸籍股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條文第三條)

管理辦法內並明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的登記、開戶、納稅、結匯等手續的相關作業,以及不予登記、註銷登記及書件申報的要件;明定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投資證券及從事期貨交易的範圍、額度、結匯、資料登錄、申報及資金運用之限制等相關辦法。

而為利上市或上櫃公司延攬優秀大陸籍員工,管理辦法內訂定核給大陸籍員工有價證券的規範;以及考量海外企業來臺掛牌,訂定該等企業的陸籍股東銷售轉讓持股相關規範。(條文第二十二條到二十三條)

金管會強調,為維持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經營獨立性,於本管理辦法內增列第六條,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

另依據現行經濟部投審會與金管會的業務分工,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大陸地區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及上櫃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權者,應依相關機關所定辦法申請核准。(條文第十二條)

金管會指出,管理辦法內明定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其代理人的指定、外匯存款專戶的開設、資金的運用、得結匯為新臺幣的情形、持有新臺幣餘額的限制、結算交割、資料申報或通報等規定。(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

此外,管理辦法內明定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的申報,及金管會得依期貨交易法限制其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等措施的規範。(條文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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