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於今(10)日通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僑委會表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是僑居國外國民建立身分證明的法治基礎,但自民國91年公布施行以來,相關法規已迭有修正,為因應業務需求,有必要配合修正該條例,以使僑居國外國民能據以返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供役政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限於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訂年滿18歲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修正條文第13條)
三、增訂主管機關為辦理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向相關機關取得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1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