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溝通,尋求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犯罪組織活動多樣化的趨勢,特別是近來國人涉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引起社會大眾重視,必須有效予以處罰。期盼經由本次的修法,使犯罪組織定義更為明確,可將此類犯罪組織予以嚴懲,以回應人民的期待。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俾使犯罪組織定義更為明確,符合公約及因應犯罪組織犯罪活動多樣化之趨勢。(修正條文第2條)
二、現行再犯加重處罰並不排除刑法累犯加重規定,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爰予刪除;另刑後強制工作不利於更生,故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另為防範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組織之威勢,恐嚇並要求民眾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爰增訂對該行為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三、為防止犯罪組織招募成員坐大,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且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修正條文第4條)
四、增訂法人與僱用人等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而犯本條例相關犯罪之處罰。(修正條文第7條之1)(撰稿:陳秀真,電 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