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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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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揆: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諾

日期:98-09-24


行政院今(24)日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修法通過後,人民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若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應課以刑事責任。
院長吳敦義表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諾。自去年520以來行政院即成立「中央廉政委員會」,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全力推動各項廉政改革,同時完成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今天再提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將有助於導正社會以往請客、送紅包讓事情順暢的錯誤觀念,並讓公務員可以公平、公正的行使職權,這是很進步的立法。
法務部表示,此次「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符罪刑相當原則,將「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刑度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人民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若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應課以刑事責任;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三、 該條例第12條之1有關自首得為不起訴處分之規定,因已逾施行期限,無適用餘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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