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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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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政務人員三法,規範政務人員權利義務、行為規範、俸給

日期:98-04-02

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考試院函請會銜之「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政務人員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俸給等事項,讓政務人員的法制規範趨於完備。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政務人員三法,不但讓政務人員的法制規範得以完備,對於以後政府整個文官體制的運作,也會有相當大的助益。

行政院表示,「政務人員法」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之前曾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於94年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今天通過的草案,主要仍參照前次送請立法院審議的版本內容,但其中「政務人員法」草案部分,行政院前於94年會銜版本所建議應增列行政院各部會得置政務三級政務參議部分,因不符合目前政府執政需求,已予刪除;另考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性質與政務人員有別,行政院建議應排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適用。

行政院指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3年1月1日施行迄今,實務上產生部分未盡合理且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政務人員年資無法併計常務人員年資、政務人員間因其原職務身分不同導致領取離職儲金權益失衡等,爰修正相關規定,讓政務人員的退職撫卹制度更臻合理完善。

行政院表示,政務人員係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人員,包括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以及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行政院指出,「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規範政務人員俸給之依據、適用對象、俸給內涵、支給標準等相關事宜,並規定政務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辦法辦理;以及各機關除經行政院核定者外,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而有給職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也準用「政務人員俸給條例」。

行政院另指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政務人員法草案」修正部分條文,包括配合立法院決議,增訂政務人員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捐贈之財團法人職務,或再任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以及擔任政府捐助、捐贈成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受領月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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