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委會表示,為督促雇主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委會積極宣導,並督導地方政府依法進行勞動檢查,必要時辦理專案檢查,然而雇主違法情形仍然時有所聞,損害受僱者或求職者的權益
,因此勞委會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38條之1及第40條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主管機關得衡酌違法情節之輕重及社會公益,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38條之1)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