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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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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訴願人權益 行政院將放寬訴願在途期間計算方式

日期:103-09-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周延保障人民訴願權利,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決議,放寬訴願法第16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之適用,如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但因信賴原行政處分機關,而向其遞送訴願書者,也可以類推適用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其訴願書遞至原行政處分機關所需的在途期間。

類似案件,例如居住在臺北市的大學生某甲騎機車環島旅行,某日前往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途中,因機車排出煙霧過多,經嘉義縣環保局稽查人員實施排煙檢測,超過法定排放標準,遭嘉義縣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裁處某甲新臺幣1500元罰鍰,處分書上並載明如有不服,應於30日內經由「嘉義縣政府」向「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

某甲回到臺北家中,不服嘉義縣政府處罰,立刻依處分書上記載,以郵寄方式向「嘉義縣政府」投遞訴願書,但訴願期間已剩最後一天,依照現行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必須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即行政院環保署)住居者,才能扣除在途期間。但某甲因為住在「行政院環保署」所在地的臺北市,所以不得扣除在途期間,當嘉義縣政府收到訴願書時,已超過訴願期,行政院環保署就依法作成「不受理」的訴願決定。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表示,原本訴願人依法可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某甲若直接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訴願,也許就不會逾期;可是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並信賴原行政處分機關處分書所載有關提起訴願救濟之內容,以為只能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結果反而造成逾期,顯不合理,過去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會,已多次就此反映,於是決議在訴願法未修正前,先從程序上從寬認定扣除在途期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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