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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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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份)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公民投票法第7條、第64條修正草案等48案

日期:98-02-12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份)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公民投票法第7條、第64條修正草案等48項法案,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本次通過之48項法案,在時程上必須配合去年5月23日公布之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在今年11月23日施行。請法務部參照民國94年為了因應刑法修正施行,其他相關法律必須配合修正之處理先例,儘速協調立法院各黨團,透過朝野協商後逕付二、三讀方式處理,以爭取時效。

劉院長表示,去年已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集會遊行法」及「技師法」修正草案,也請內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充分掌握立法進度,期能配合上開48項法案之立法時程。

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份)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業將「禁治產」或「禁治產人」修正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並另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惟與前開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之情形仍有所別,爰增訂「輔助宣告」制度,並定自本(98)年11月23日施行。

為配合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份)及其施行法之修正,各部會就其主管之法律應配合修正部分,擬具修正草案報院,共計46案,其中「技師法」及「集會遊行法」應配合修正部分,已納入行政院於97年11月5日及12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技師法」及「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另法務部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債編、親屬編及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等4案併同報院,共計4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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