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係基於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的發揮,兼顧少數股東權益的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故有其必要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應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以為周延,爰規範前揭事項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181條之2)
二、考量公司可能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情事,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爰增訂應送交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以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另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基於審計委員會成員之身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出具同意之意見,並為敦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行政管理目的,增訂相關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5、第1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