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的免徵規定,未考量有關「親等」及「汽缸排氣量」等限制,實務上有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購置豪華車輛等規避稅捐的情事,致造成稅源流失,有違租稅公平,外界迭有限縮該項免稅規定之建議,因此該部邀集身心障礙團體、衛生福利部、交通部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等開會研商,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報財政部備查。(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要件,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之限制。(修正條文第7條)
三、修正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違章處罰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8條)
四、本次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