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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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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2-01-10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長陳冲今(10)日表示,近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成因及型態日趨複雜,媒體及網路之訊息傳播管道多元,使兒童及少年較以往更容易受到影響。為因應目前環境需要,內政部全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增訂相關防制作為,以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內政部所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陳院長要求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及早完成修法。

內政部表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84年8月11日公布施行,期間歷經6次修正,考量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之型態已大幅變更,並衍生由網路從事性交易之情況,現行規定已不敷實務執行需求,因此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實施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以加強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功能。(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業評估後,得將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及少年逕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或予以緊急安置之彈性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三、增訂短期安置期間及聲請停止短期安置規定,俾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張相關權利或督促主管機關適時作為。(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刪除現行中途學校安置對象排除罹患愛滋病、懷孕及智障之兒童及少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五、增訂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安置或改為適當處遇之規定,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提出抗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第10條)。
六、增訂強制性親職教育及家庭處遇計畫之機制,並明定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24條、第39條)
七、增訂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之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不得為他人散布或登載促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之虞之訊息,並明定罰則。(修正條文第26條、第40條、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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