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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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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四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0-03-31

為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4草案通過後表示,這4項法案的修正,將有助解決偽劣假藥違規廣告充斥問題,維護國人用藥安全及消費權益。

吳院長指出,偽劣假藥戕害國人健康甚鉅,世界衛生組織也曾呼籲各國全面打擊非法藥物。他去年指派政務委員張進福於99年3月22日督導成立「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執行1年來已獲致具體成效。

吳院長同時指示衛生署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生署表示,這4個法案修正後,將可加重違規業者及傳播媒體對刊播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的責任,及要求業者刊登更正廣告、通路業者就繼續販售違規廣告之產品負責、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該4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之罰鍰,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二、增訂通路業者繼續販賣或意圖販賣違規廣告產品之處罰規定。
三、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四、為加強食品、健康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管理,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五、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所定公司、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事項廢止,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請其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六、明定化粧品廣告、宣傳、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事,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制度;接受委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6個月保存委刊播者之姓名等相關資料,且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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