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軍事教育條例」於民國88年7月14日公布施行,歷經3次修正,最後一次於99年5月5日公布施行。現配合精粹案,組織精簡,部分軍事學校改銜為訓練指揮部、訓練中心,為強化人力運用,擬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得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等相關規定,因此擬具「軍事教育條例」第4條、第5條、第6條修正草案,並增列修正第18條條文。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軍事訓練機構得執行授予軍事學資證明;招生規定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擬訂,層報國防部核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6條)
二、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相關賠償事由、範圍、程序等辦法,多為執行事項,為簡化程序,修正改由國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