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擬增列臺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申請改姓等規定;另外,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也增列被認領、被收養等情形,得申請改名的規定,並配合刑法修正,將屬輕罪之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範圍內,故擬具「姓名條例」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臺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修正條文第1條)
二、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修正條文第3條)
三、增列臺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等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8條)
四、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增列因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五、增列本人姓名更改,其配偶及子女之配偶、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六、配合刑法修正,受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均屬輕罪,增訂「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限制範圍內。(修正條文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