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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102-05-02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增訂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妨害自由罪章、妨害秘密罪章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或商業勒令歇業。(第1 項)
二、 增訂上開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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