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地方公職人員之範圍,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2類。(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以及辦理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里長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13條)
三、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年齡限制與原住民區民代表婦女當選名額之計算方式及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區劃分、競選活動之規範、同額或不足額競選、當選人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之處理規定,並修正直轄市議員選舉區劃分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第34條、第36條至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6條、第68條、第70條及第71條)
四、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罷免徵求連署期間及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期間。(修正條文第80條及第83條)
五、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之賄選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