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少年優先保護的理念,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修有關收容的撤銷或停止、安置輔導處分的停止及轉換保護處分等規定,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少年事件處理法」自民國86年全面修正後,雖歷經3次修正,但實務運作仍發現一些窒礙難行、亟須修法解決的問題,或應配合其他法律,如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的修正,而為對應的修正;因此就部分條文研擬該修正草案,以應實務急迫需求。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修正相關用語。
(二)增訂詢問或訊問前的權利告知事項,以維少年利益。
(三)明訂少年收容期間應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並增訂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而變更或停止輔導的規定。
(四)增列得停止執行安置輔導及停止期間轉換保護處分的相關規定,另增訂使少年保護官得介入安置輔導的執行,包括聲請免除、停止、延長、撤銷或變更機構,以強化少年保護官的權能。
(五)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指揮該管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但若受保護管束人於開始執行時未滿18歲者,囑託法院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六)少年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後,始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及擴大塗銷少年前科紀錄資料範圍。
(七)增定日出條款,明定修正條文第82條公布後3年施行,以利檢察署評估、調整觀護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