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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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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

日期:103-11-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將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據司法院函表示,法官法已於100年7月6日公布,除第78條自公布後3年6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均已施行。依法官法第5條第5項規定,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同法第8條第2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就法官之遴選、研習、遷調、改任等事項,亦授權訂定相關子法以規範之。

據司法院函指出,有關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遴選、改任及研習等事項,除有因專業需求而為特殊考量外,其規定宜與同審級專業法院法官之規定一致,因此參酌法官法或其授權子法之相關規定,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法官法第5條第2項規定,修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修正條文第13條第1項)
二、明定符合該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2項)
三、明定符合該條第1項第4款至第7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8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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