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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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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建立「以人為本」安全用路環境、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日期:113-03-0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完善我國行人交通改善推動制度,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以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宣示政府貫徹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決心,我國於去(112) 年先後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並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的立法,於今(113)年開始實施。此外,內政部也隨即會同交通部蒐集各界意見,迅速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期能透過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以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陳院長強調,此次內政部所擬具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主要係完善我國行人交通改善推動制度,有助道路以人為本政策的推動與落實。其中,該條例明定內政部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地方政府再據以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目標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


另對於人行道不足的問題,院長說明,該條例亦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於都市計畫區域內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就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排定順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優先進行改善。預計113至116年施作人行道改善長度總和263公里,以整體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該條例也規範各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執行相關改善措施,並配合當地民眾需求,因地制宜規劃增設實體或標線型人行道、時段性管理停車空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之設施、管制行車速率及使用行為等,讓全民共享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與環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提升行人交通安全,符合國人期待。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及分年分期建設計畫。(草案第4條、第5條)


三、明定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障礙排除作業,並規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規劃及民眾溝通。(草案第6條至第9條)


四、明定年度改善計畫績效考評、公布及獎懲機制;考評績效不佳者,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草案第10條)


五、明定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設備之排除方式;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之罰則。(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六、明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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