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許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也指明為減少干預人民收養的自由,相關機關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的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因此,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意旨,並使兩岸條例第65條更為周延,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擬具「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
陸委會指出,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增列第65條第2項,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養子女者,不受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法院應不予認可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