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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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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10-08


為有效遏阻危害公眾健康之違法肉品流用問題,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農委會研擬之「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未依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處理死廢畜禽廢棄物致死廢畜禽外流而供人食用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犯者將廢止其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為簡政便民、穩定畜禽產銷及兼顧合法畜禽飼養戶與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修正「畜牧法」部分條文,增列畜禽產業基金設置及生產總量管理等規定,並加強規範違法屠宰及斃死畜禽之非法流用,確有必要。他並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
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 畜牧場登記、變更、停業、復業及歇業改由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辦理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二、 增列暫停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已完成登記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案件之申請,作為辦理畜禽產銷調節措施之一。
三、 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畜禽產業實際需要,設置各該產業基金,以期長期穩定國內畜禽之產銷。
四、 調整違法屠宰家禽之罰責,以符比例原則,並對於從事違法屠宰或將未經檢查肉品非法流用等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加重其處罰。
五、 增訂處罰不依規定處理廢污,致死廢畜禽流入食用市場,以加重畜牧場及畜禽飼養場防止死廢畜禽流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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