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經濟部所擬的「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次修正將僑外投資由「事前核准」,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可簡化現行外國人來臺投資及華僑回國投資審核程序,有助與國際經貿接軌,創造國內優質投資環境,改善我國於IMD全球競爭力評比,進而吸引更多僑外商來臺投資。因此陳院長要求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以便及早完成修法程序。
此外,陳院長並要求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本於修法精神,在立法院未通過該兩條例修正案前,持續簡化僑外投資審查程序,以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之檢討工作,以便活絡國內經濟動能。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簡化現行外國人來臺投資及華僑回國審核程序,由現行「事前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華僑及外國投資人應於投資後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於符合一定情形之投資案件,則應事前申請核准。另增訂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其為申報或申請核准之事項,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8條)
二、 配合外國人來臺及華僑回國投資審核程序,由「事前核准」制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相關條文酌作修正。 (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5條、第10條至第12條)
三、 修正投資人違反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之處分規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8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