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具的「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臺灣是民主國家,如何擴大政治參與及深化民主,是政府長期努力之事。公民行使投票權,常因工作、就學等因素,不方便返回戶籍地,或返回需要耗費許多時間及金錢。因此,如何提高公民投票意願是政府應努力克服的事情。
蘇院長強調,不在籍投票採行方式須衡酌整體政治情勢,尤其我國有許多公民不在國內,甚至其所在國並非民主國家,常有不透明、不民主、不公平和打壓民主等種種情事。因此,政府一方面要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及顧及投票便利性;另方面,亦需盱衡政治情勢及考量各種狀況。
蘇院長指出,政府此次從過去投票所工作人員可在工作地投票中汲取經驗,循序漸進,將「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以「移轉投票」方式,讓有投票權人親自在投票日前往投票所投票,這就是國內移轉投票的不在籍投票規範。
蘇院長感謝中選會與政務委員羅秉成多次集合相關部會,完成這項草案,本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也請中選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中選會指出,依民國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需花費時間、金錢成本,致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以及為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可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行使的積極作用,因此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立法意旨、本法與公投法之適用關係、不在籍投票之定義、主管機關、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移轉投票申請資格、提出申請之期限、應檢附之書件、申請書載明事項、受理申請移轉投票公告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申請變更及撤回規定。(草案第6條)
三、移轉投票申請案件之查核作業程序及查核結果之通知規定。(草案第7條)
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及查核更正。(草案第8條)
五、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規定。(草案第9條)
六、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及計算之規定。(草案第10條)
七、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編製及公開方式、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查詢方式。(草案第11條)
八、移轉投票公投票之印製規定。(草案第12條)
九、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不受公投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有關管理員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草案第13條)
十、本法所定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訂定機關、施行日期。(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