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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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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 帶動經濟成長 行政院會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

日期:110-08-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帶動經濟成長,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將現股當沖降稅措施延長3年,有助臺股持續活絡,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帶動經濟成長。
 

蘇院長強調,現股當沖證券交易稅調降措施自106年4月實施迄今,現股當沖占上市櫃股票成交值持續上升,由105年的1成,現已達4成以上,股市成交值也倍數成長;證交稅從105年的709億元,增至109年的1,506億元,今(110)年前7個月的證交稅收已達1,708億元,顯見該措施相當程度達到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的政策目的。
 

蘇院長請財政部及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明定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的證券交易稅按1.5‰稅率課徵,實施期限1年至107年4月27 止,以提升證券市場交易量。107年間為維持我國股市交易動能,延長該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沖納入適用範圍。茲以金管會意見,現股當沖降稅措施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持續降稅可維持一般投資人進場意願,帶動整體市場活絡性,因此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之施行期限延長至113年 12月31日止,並明定適用該稅率之股票交易應遵行之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之2)
 

二、修正代徵人代徵稅率之法條依據。(修正條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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