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本(105)年7月1日實施的刑法沒收新制,並考量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4項前段、第99條第3項、第100條第4項、第101條第3項前段及第102條第3項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賄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之現行規定,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將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的舉證、認定程序作業,有礙賄選案件查察,未符遏止賄選、端正選風的規範意旨,宜另為特別規定,因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刪除收受賄賂之沒收、追徵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第99條、第100條、第101條及102條)
二、刪除攝影器材之沒收規定。(修正條文第106條)(撰稿:李金山,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