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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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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組織改造、調整或新設  政院通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等38項組織法律廢止案

日期:110-12-30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或新設,原機關適用之法律已無繼續之必要,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外交部等5部會函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等38項組織法律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組織調整或新設,原機關適用之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已無繼續之必要,外交部、財政部、交通部、大陸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5個部會分別函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等38項組織法律案,將核轉立法院審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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