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江宜樺涉嫌財產申報不實,逃漏贈與稅」,江宜樺今(6)日表示,在他名下且現居之同安街的房地產,係父親於民國89年贈與,相關手續均委託代書事務所辦理,亦依法繳交贈與稅(如附件),並無媒體指稱逃漏贈與稅乙事。
附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