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江宜樺出示當年稅單證明已繳交贈與稅

日期:102-02-06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有關媒體報導「江宜樺涉嫌財產申報不實,逃漏贈與稅」,江宜樺今(6)日表示,在他名下且現居之同安街的房地產,係父親於民國89年贈與,相關手續均委託代書事務所辦理,亦依法繳交贈與稅(如附件),並無媒體指稱逃漏贈與稅乙事。

附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