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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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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日期:105-08-2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民國89年2月3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2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檢肅流氓條例」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中華民國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已刪除第267條;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88年6月2日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後,已刪除相關刑事罰,因此擬具該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檢肅流氓條例」於98年1月21日廢止,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1項第3款「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第3款)
二、因「中華民國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第267條(常業賭博罪)條文,另因現行條文第1項第4款已將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納入,對賭博罪已有相關規範,爰配合刪除曾犯刑法「267條」之文字。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惟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者,仍應受消極資格之限制,爰現行第4款所定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之規定仍予維持,另增訂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者亦為消極資格。並配合條次整理將第4款修正為第3款。(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第4款)
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88年6月2日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並刪除相關刑事罰,該刑事罰並分別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中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1項第5款有關曾犯「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之規定。並配合條次整理將第5款修正為第4款。(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第5款)(撰稿:陳秀真,電 話:02-234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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