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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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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 提升法律位階確保營區安全及民眾權益

日期:112-09-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確保營區安全與民眾權益,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將軍事營區衛哨安全的執行、武器與器械的使用時機、應變處置、補償措施及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等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加以規範,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草案是為強化軍事演習與訓練場域及軍事營區安全勤務的執行,並將軍事營區衛哨安全的執行、武器與器械的使用時機、應變處置、補償措施及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等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加以規範,使各項涉及人民權益措施合於法律保留原則,以確保營區安全與民眾權益,達成國軍建軍備戰與防衛國家安全的目的。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前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對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本草案亦就重要軍事設施及核心資通系統的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訂定加重刑責及對未遂犯的處罰規定,期能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適用範圍,明定軍事營區、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衛哨兵、衛哨所、武器、器械、裝備及核心資通系統之定義。(草案第3條)


(二)軍事機關得開設衛哨所,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並得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安全防護設施。(草案第4條)


(三)有關軍事營區之管制事項。(草案第6條)


(四)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得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情形及程序。(草案第8條)


(五)執行勤務得使用器械、武器之時機與相關注意事項及處理程序。(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


(六)對重要軍事設施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之刑責,並定明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者加重刑責及未遂犯之處罰。(草案第17條)


(七)對重要軍事設施之核心資通系統遭受虛擬侵害之刑責,及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者加重刑責及未遂犯之處罰。(草案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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