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及第1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蘇貞昌院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者,任職須滿1年調降為6個月,鼓勵軍人生育。
蘇院長強調,養育兒女不一定要中斷職涯或全然離開職場,請人事總處、勞動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持續主動積極針對業務職掌,盤點各項可行作為,不一定要修法,思考行政命令等貼心簡便方式,致力營造更具彈性、更友善的育兒環境,從公部門做起,平衡工作與家庭關係。
國防部表示,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及「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7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及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的規定,並因應軍事需求,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任職「一年」之期間調降為「六個月」;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亦得申請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9條之1)
二、將撤職屆滿一年之復職要件修正為停止任用期間屆滿。(修正條文第12條)
三、軍官、士官所具專長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或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者,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修正條文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