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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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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與防治職場霸凌 保障勞工權益

日期:114-08-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保障勞工安全健康的主要法律,本次修正是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國內產業現況及社會期待,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增訂職場霸凌防治規範及適度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有助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展現政府維護勞工權益的決心與承諾。


卓院長指出,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申報登錄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之後端查驗及管理機制,製造者與輸入者並應建立及保存產品之產銷資料。(修正條文第9條)


(二)事業單位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三)配合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之辦理,增列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為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修正條文第22條)


(四)配合職場霸凌防治納入本法規範,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明確其定義、雇主防治措施、申訴、調查、保護及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


(五)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負事前告知相關危害因素等責任。(修正條文第26條)


(六)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修正條文第27條之1)


(七)增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之認可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32條)


(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調查,雇主並不得對申訴人及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不利處分。(修正條文第39條)


(九)提高違法處罰之有期徒刑及罰金之上限;增訂違反職場霸凌防治規定、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之罰責;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事項。(修正條文第40條、第41條、第43條至第46條、第48條及第49條)


(十)增訂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本法危害告知及承攬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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