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今(18)日院會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加速推動廣播、電視釋照作業時程,兼顧公益並提供更多優良創意與文化內容的播放平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此次修正「廣播電視法」,係為因應數位化發展,排除預算法第94條對廣播、電視釋照方式之限制,賦予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狀況,採行適當方式辦理釋照作業;並給予廣播、電視事業較長之經營期間,以期建立有效、健全之經營模式。他並責成通傳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廣播電視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數位化發展授權主管機關彈性釋照:基於廣播、電視事業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前提考量,得採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廣播電視執照之釋出,不受預算法第94條所定須採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之限制。
二、配合釋照方式多樣化及實務需要修正執照有效期間:修正執照效期及其換發程序,以落實頻譜有效利用,並期符合業者營運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