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院會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9-03-18

行政院於今(18)日院會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加速推動廣播、電視釋照作業時程,兼顧公益並提供更多優良創意與文化內容的播放平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此次修正「廣播電視法」,係為因應數位化發展,排除預算法第94條對廣播、電視釋照方式之限制,賦予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狀況,採行適當方式辦理釋照作業;並給予廣播、電視事業較長之經營期間,以期建立有效、健全之經營模式。他並責成通傳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廣播電視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數位化發展授權主管機關彈性釋照:基於廣播、電視事業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市場情況、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前提考量,得採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廣播電視執照之釋出,不受預算法第94條所定須採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之限制。

二、配合釋照方式多樣化及實務需要修正執照有效期間:修正執照效期及其換發程序,以落實頻譜有效利用,並期符合業者營運實際需求。
  • 行政院院會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共1張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