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修法可強化農藥販賣及使用安全管理,對於維護廣大消費者飲食安全很有助益,但農藥生產及販賣業者的責任也隨之加重,為避免引發反彈或橫生阻礙,請農委會加強與相關業者溝通,並爭取立法委員支持,以順利完成修法程序,並於日後落實推動,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農委會表示,為使農藥管理與時俱進,考量業者對於國際貿易商機的殷切需求,因此鬆綁現行僅加工專供輸出的農藥得申請專案輸入的限制,使所有專供輸出的農藥均得申請專案輸入。
農委會指出,為區隔該法第7條所定不同構成要件的偽農藥,並依其實質危害程度,依比例原則改處以行政罰,提升農藥管理效益;此外,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及違法處罰效果,主管機關得定期自業者取得農藥流向資料及公布違法業者相關資訊,因此擬具「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依偽農藥之危害程度不同予以分類規範,並依比例原則將危
害較輕微之行為改處以行政罰。(修正條文第7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之1及第50條之1)
二、 為重新確認登記時間超過15年農藥之安全性,增訂申請展延
許可證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修正條文第16條)
三、 成品農藥之委託分裝,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增列於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報請廢止核准,並辦理標示變更。(修正條文第23條)
四、 輸入後專供輸出之農藥,於輸入後不論有無實質轉型,均得申請專案核准,以符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48條)
五、 增訂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以5年為限。(修正條文第26條)
六、 為釐清違規用藥責任,增訂農藥販賣業者應開具販售證明及其處罰;為確保農產品安全,強化管制,將管制措施擴及適用於全部成品農藥。(修正條文第29條、第32條及第53條)
七、 增訂農作物及其產物上市前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不合格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販售及違反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53條)
八、 為強化農藥流向管制,增訂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產銷數量及交易對象等資料。(修正條文第35條)
九、 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規定業者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53條之1)